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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债二百万无力偿还 妻子能否以分居为由拒担责

时间:2022-06-17 11:20:58

  合同签订后,吴某没有收到任何相关利息。还款期限到后,张某某、商×公司都没有偿还吴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2月20日,为筹集资金,吴某与张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某向吴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约定期限为8个月,月利率为2.6%。双方合同约定张某某按月支付利息,并在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全部偿还本金200万元。如果张某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吴某不仅有权要求张某某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外,还有权要求张某某按日支付拖欠款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此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海南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在《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盖章,同意对合同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吴某以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某支付了200万元借款,张也在当日向吴某出具了借据,确认收到该借款。

  合同签订后,吴某没有收到任何相关利息。还款期限到后,张某某、商×公司都没有偿还吴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妻子能否以分居为由拒担责

  法院认为,柳某某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应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她是否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见证,并不影响本案法律责任的认定。

  本案中,张某某向吴某的借款是在张某某与柳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柳某某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明确约定为张某某的个人借款,也不能证明柳某某在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没有对家庭尽义务,更没有约定双方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因此,即使《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柳某某本人所签,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因此,柳某某对该笔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近日,二审法院驳回柳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